環安組公告
為防止感電建議使用漏電斷路器
一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,請大家應遵守安全衛生規範。
二、漏電斷路器分為固定式、插座式及移動式,可依現況裝設。
1.近水槽、飲水機(必檢項目)、淋浴間、游泳池/餐廳/廚房、
可能淋到雨插座/電器/電箱(露臺/陽台/走廊/頂樓)等。
2.定期檢測斷電功能,並汰舊更新。
3.單位在進行施工時要求施工品質,確保用電安全。
EX: 可洽營繕單位評估,於工程完工後(電箱內)裝回中隔板;
明確標示電壓及用途(控制範圍);
並於電箱門外保持80公分以上水平空間,不得堆放任何雜物(6萬元以上罰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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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規: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
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,應依下列狀況,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,
具有高敏感度、高速型,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:
一、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。
二、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、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
或攜帶式電動機具。
三、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。
依據法規: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
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,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。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,
可能有檢修、調整、維護之活線作業時,不得低於下表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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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最小工作空間(公分)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對地電壓(伏特)│工 作 環 境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 │甲 │乙 │丙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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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○至一五○ │九○ │九○ │九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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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五一至六○○ │九○ │一○五│一二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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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,如配電盤、控制盤、開關、斷路器、電動機操作器、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,不得低於下表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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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最小工作空間(公分)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對地電壓(伏特) │工 作 環 境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 │甲 │乙 │丙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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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六○一至二五○○ │九○ │一二○│一五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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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五○一至九○○○ │一二○│一五○│一八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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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九○○一至二五○○○ │一五○│一八○│二七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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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五○○一至七五○○○│一八○│二四○│三○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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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七五○○一以上 │二四○│三○○│三六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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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處環安組#58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