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消息標題]:因應國內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,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,調整勞工體格(健康)檢查因應作法
[消息內容]:
1.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,雇主於僱用勞工時,應施行體格檢查;對在職勞工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。就體格檢查部分,倘勞工可提供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(健康)檢查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紀錄,且所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,與未逾同規則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,即符合法規規定。因應國內疫情升級,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,得延後至社區流行階段終止後辦理之。
2. 定期健康檢查部分,其區間尚得以「年度」為原則採計,即至遲可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。
發布日期:110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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